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指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公共通讯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网上银行服务、个人手机银行服务、及时语服务(手机银行APP应用通知)等。
“身份认证要素”指银行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登录昵称、账号、各类密码、数字证书、签约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码等。
“密码”指客户确认身份的字符信息,分为客户查询密码、凭证(卡/折/单/电子账户等)交易密码和动态密码。动态密码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到客户预留的手机上。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业务指令”指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凭借相关的身份认证要素发起的查询、转账等电子指令的统称。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内容
客户通过银行柜面或其它途径申请签约经银行审查通过后,即成为个人网上银行客户,银行向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账户管理、投资理财、贷款融资、汇款支付、公共事业缴费等服务,以及申请开通或变更网上银行所提供的其他功能。但客户需通过银行柜面、VTM等渠道申请办理完毕安全认证签约后,方可办理转账汇款、交易密码修改、产品购买、安全设置等涉及资金风险的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二)个人手机银行服务内容
客户持银行凭证通过银行柜面或其它途径申请签约经银行审查通过后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成为手机银行的签约客户。向签约的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账户管理、投资理财、贷款融资、汇款支付、公共事业缴费等服务,以及申请开通或变更手机银行所提供的其他功能。
(三)及时语(手机银行APP应用通知)服务内容
客户通过下载并授权打开金贝娱乐
手机银行APP应用通知后,即可享受我行手机银行APP通知服务。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变动提醒、投资理财提醒、营销资讯等商业性通知,以及其他服务类通知。
第三条 客户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客户自愿申请签约银行电子银行,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将有权接受根据签约项目的类别相应的服务。
2.客户有权通过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查询了解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
3.客户在注册期内有权申请办理手机号码修改、数字证书更新等电子银行变更手续。
4.客户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5. 如不接受银行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以下简称“本业务章程”)及本协议变更的,客户有权在银行公告期内至银行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6.客户对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服电话“95528”或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1.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本业务章程和本协议以及银行提供相关服务约定的各项内容。客户必须由本人办理电子银行注销、变更等手续。客户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2.客户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银行网站(网址:jinbeiyl.com);客户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地址等其他方式登录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办理手机银行网页版业务应通过手机直接登录手机银行网页版网站(域名:wap.jinbeiyl.com);客户使用通过移动客户端登录的电子银行,移动客户端软件应从银行网站或设备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
3.电子银行只限客户本人使用,客户的客户号、卡/折号、密码、数字证书、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U-Key等账户存取工具和认证工具等是客户进行电子银行交易的重要要素,客户承诺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将该等资料或物品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转让等,对因自身提供、泄露、被窃、遗失等原因造成该等资料或物品被他人使用的,该行为视为客户自身完成的行为,客户对该使用行为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银行执行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发出的业务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业务指令。
4.客户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动态密码提供给除本人以外的任何人;应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5.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业务,客户应确保向银行提供本人持有的手机号。银行向该手机号发送用于安全认证的动态密码短信,客户须确认短信发送编号、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等信息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并正确输入收到的动态密码。非银行原因(例如短信网络原因造成迟延、信息丢失,客户提供手机号有误、手机关机、欠费停机、手机号码变更,客户未认真核对信息操作、未正确操作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等一切后果和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6.客户发生卡/折丢失、密码泄露、数字证书丢失、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丢失、停机或手机号码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到银行提供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办理挂失或手机号码变更等手续,否则可能产生无法正常使用电子银行功能、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资金被盗等各类风险和损失。客户自行承担到银行提供的渠道办妥相关手续并生效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7.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按照银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在上述手续办妥并生效之前银行有权单方中止/终止其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功能的使用资格,并保留进一步向其索赔的权利。
8.客户应保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客户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银行的各类款项。
9.客户不得有意诋毁、损害银行声誉或恶意攻击银行电子银行系统。
10.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银行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或规则。
11.客户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向银行申请办理电子银行的注销手续,否则由其自身承担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12.客户不得利用电子银行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活动。对可能涉及非法、违规行为的任何交易,银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并有权采取中止/终止其部分或全部服务措施。客户不得使用电子银行参与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等活动,对可能涉嫌参与上述活动的客户,银行有权对其电子银行采取中止/终止其部分或全部服务等措施,并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等活动,是指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行为。
13.客户使用我行电子银行相关服务时,禁止散播虚假信息,应抵制网络谣言,维护信息安全。
第四条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客户资信情况等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的注册申请。
2.银行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后生效。
3.银行有权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4.为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和账户安全,银行有权主动锁定存在信息泄露风险的客户的电子银行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客户可根据电子银行相关提示的渠道解锁。
5.客户恶意操作、恶意攻击,诋毁、损害银行声誉等情况的,银行有权单方终止对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客户责任的权利。
6.银行有义务按客户通过电子银行系统发出业务指令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银行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唯一合法有效凭据。
7.银行因以下情况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银行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客户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客户账户内资金依法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
(4)客户未能按照银行的有关业务约定正确操作。
(5)因不可抗力或系统故障、供电故障、通讯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其他非银行所能控制的事件引起的电子银行业务功能丧失、延迟和数据损坏等。
8.客户利用银行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以及本业务章程和本协议约定的活动时,银行将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业务章程及本协议约定等中止或终止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银行有权不退回客户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二)义务
1.在银行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银行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客户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2.银行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3.银行负责及时为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手续,并按客户注册申请的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4.银行负责向客户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
5.银行根据本业务章程、本协议、本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客户隐私政策(适用于个人电子银行)》(附件1)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本中的有关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收集、使用、储存及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6.如客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完全由于银行的原因造成客户电子银行业务操作的失败或错误,银行应负责赔偿签约客户的经济损失,但任何情况下,银行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即银行手续费),银行的赔偿责任不应包括客户的任何间接损失(例如其预期收益、商业利润等)。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银行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客户发现自身未按约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银行服务/投诉热线“ 9552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银行。银行应积极调查并告知客户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客户办理完毕电子银行注销手续,本协议即终止。
在客户违反本业务章程和本协议约定或其它银行服务约定的情况下,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客户在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客户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应承担的任何法律后果。客户在终止前已发送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并应承担其后果,但金贝娱乐
电子银行各项业务规定中另有约定的除外。银行不退还已收取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自客户确认同意时视为签署并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其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以及相关词语定义适用本业务章程中的约定。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经营需要修改本协议。修改后的协议在银行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协议即生效,银行无须另行通知客户。在公告期内,客户可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客户因对协议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可在公告期满前通过银行渠道办理注销。公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的,即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协议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客户使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已同步了解并完全接受本业务章程及本协议和本协议附件之约定。